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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06  阅读次数:


学院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交流,更好地了解国际学术前沿信息,提高学术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二条 学院教师申请资助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会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教师所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会议必须是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组织的序列学术会议或是由国际著名大学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2.申请人须是论文第一作者或是会议论文宣读者;

3.论文须署名华体会体育公司 并且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填写《华体会体育公司 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会议交流申请表》,申请表需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院科技处审核学术会议的学术性,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报学院院务会审批。

中层干部申请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报党委会审批。

第三章 资助额度和报销办法

第四条 教师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费一般从会议举办单位资助经费或个人科研经费等自筹经费中支出。当未获得举办单位资助或自筹经费不足时,可申请学校经费资助,学院仅限资助其参加会议的往返旅费和会议注册费中自筹经费不足部分,经费申请在提交《会议交流申请》时一并提出,教师在国外(境外)期间的生活费自理。

第五条 获得资助的教师出国(出境)费用应由本人先行垫付,教师回校后提交个人总结并向学校汇报情况后,人力资源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其出国(出境)费用进行审核,财务处为其报销。

第四章 考核

第六条 会议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回校后90日内应将出国(出境)参会总结交人力资源处,参会总结在教师发展中心平台上接受展示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年只能申请一次资助,学校鼓励教师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交流。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处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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