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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发展,加强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外国留学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指来华留学生(学历生)是指被我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留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来华留学生(学历生)类型在录取时已确定,在毕业前不予更改。以下称为留学生。
第二条留学生必须持《华体会体育公司 来华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其它相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学校报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海外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自动作废。
第三条海外教育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新生的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格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不符合入学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入学材料、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留学生取消学籍,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五条学历留学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留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若因本人原因提出中止学习者,按照退学相关流程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根据《华体会体育公司 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做相应处分。
第八条留学生必须按照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环节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海外教育学院批准,方可请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学生所有评优资格。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十条凡已注册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留学生放假时间根据学校通知统一安排。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十二条学生按照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三条无故旷考(考试无故迟到超过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场,按照无故旷考处理),或考试作弊者,不予补考,该课程按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核成绩为主,参照平时成绩(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作业、习题、出勤等)。及格以上(含及格)视为通过该课程考核。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成绩评定不及格的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安排补考或直接重修。
第十五条因病(持相关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专业二级学院和学校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缓考不及格者直接重修。
第十六条留学生不参加全校统一体育课程。
第十七条留学生不参加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等不适用于留学生群体的课程。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八条依托项目的学历留学生不予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普通学历留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符合转出条件的,学校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转学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普通学历留学生转专业,须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第16周)前提交书面申请,并通过转入专业二级学院对留学生转专业的所有考核,经转出、转入专业二级学院及学校批准,于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手续,在第二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学历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且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学习。转专业后,要补修新专业第一学期的未学课程,满足新专业的毕业条件,才能取得毕业证书。
第六章学业警示、退学、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年补考后,学校对上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中应修学分数的二分之一的留学生本人发出《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学生报到后,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3.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7.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8.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9.严重违反实习企业规定,实习企业对其做出开除决定者。
10.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11.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12.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退学,由留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或由海外教育学院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终止其在国内的居留许可。留学生需在居留许可注销后的规定时间内离校回国,相关滞留法律后果以及相关责任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退学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的留学生,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退学留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10天内办妥各类离校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退宿手续和签证手续等。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原则上三年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6年),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累计中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3年。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1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留学生不得擅自来学校学习。留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申请理由附有关证明(如正规医院证明等),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海外教育学院、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本人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办完休学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七章毕业
第三十条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成绩单。毕业证书和成绩单均属一次性证件,不再补发。
第三十一条依托项目的学历留学生除了需要满足学校一般学历留学生毕业条件,还需要满足项目特定的毕业条件,方可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毕业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毕业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回国。
第八章留学生奖学金、奖励金、学生补助等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留学生奖学金、奖励金、学生补助等评选办法参照当年的评选文件。
第三十四条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奖励金或学生补助等。若该留学生已经取得各类奖学金、奖励金或学生补助,则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止该生各类奖学金、奖励金或学生补助的发放。
1.延长学习期限者;
2.因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者;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参评当年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实训课、实习、毕业设计等)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5.拖欠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书费、保险费、重修费等),逾期不交者;
6.中途休学者;
7.入校后转入其他学校或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各类奖学金、奖励金或学生补助的留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一经核实,将撤销其所得荣誉,追缴已发奖学金、奖励金或学生补助,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