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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非学历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发展,加强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外国留学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指来华留学生(非学历生)是指被我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我校接受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来华留学生(非学历生)类型在录取时已确定,在非学历教育结束前不予更改。以下称为留学生。
第二条留学生必须持《华体会体育公司 来华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其它相关证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学校报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海外教育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自动作废。
第三条海外教育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新生的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格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不符合入学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入学材料、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留学生将取消学籍,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五条留学生学习年限与约定教育时间一致。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期间内,不予休学或者留级。若因本人原因提出中止学习者,按照退学相关流程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根据《华体会体育公司 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做相应处分。
第八条 留学生必须按照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环节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行政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海外教育学院批准,方可请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学生所有评优资格。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条 凡已注册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留学生放假时间根据学校通知统一安排。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
第十三条 无故旷考(考试无故迟到超过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场,按照无故旷考处理),或考试作弊者,不予补考,不予重修,该课程按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第十四条 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核成绩为主,参照平时成绩(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作业、习题、出勤等)。及格以上(含及格)视为通过该课程考核。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非学历教育成绩评定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 因病(持相关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课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专业二级学院和学校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再予以补考或者重修。
第十六条 留学生不参加全校统一体育课程。
第十七条 留学生在企业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参见《来华留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八条 非学历留学生不予转学、转专业。
第六章退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3.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5.依托项目的非学历生有项目规定退学情形者;
6.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7.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8.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9.严重违反实习企业规定,实习企业对其做出开除决定者。
10.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11.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12.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条 留学生退学,由留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或由海外教育学院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终止其在国内的居留许可。留学生需在居留许可注销后的规定时间内离校回国。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的留学生,其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退学留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10天内办妥各类离校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退宿手续和签证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留学生原则上不予休学。
第七章结业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培训教育时间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内容,达到结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成绩单。结业证书和成绩单均属一次性证件,不再补发。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培训教育时间内,未修完教学培养计划内容,不予颁发结业证书,不发给成绩单,不发给培训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颁发结业证书、成绩单、培训证明。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结业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结业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回国。
第八章留学生奖学金、奖励金、学生补助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奖学金、奖励金、学生补助等评选办法参照当年的评选文件。
第三十条 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奖励金或学生补助等。若该留学生已经取得各类奖学金、奖励金或学生补助,则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止该生各类奖学金、奖励金或学生补助的发放。
1.延长学习期限者;
2.因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者;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参评当年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实训课、实习、毕业设计等)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5.拖欠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书费、保险费、重修费等),逾期不交者。
6.中途休学者。
7.入校后转入其他学校或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对已获得各类奖学金、奖励金或学生补助的留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一经核实,将撤销其所得荣誉,追缴已发奖学金、奖励金或学生补助,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