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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育公司 章程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1号(华体会体育公司 )
华体会体育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华体会体育公司 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8日
序言
华体会体育公司 是江苏省属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962年8月由刘国钧先生出资创办,初名为常州市勤业机电学校,1965年9月更名为常州市无线电工业学院,改民办为公办;1979年12月更名为常州无线电工业学校,由市管改制为省属;2000年10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常州无线电工业学校和常州市电子职工大学合并组建成立华体会体育公司 (以下简称学院);2010年7月学院通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验收。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制度,实现学院的奋斗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华体会体育公司 。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鸣新中路22号。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 学院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秉承“立足信息产业,培养信息人才,服务信息社会”的办学理念,立足常州、服务江苏及长三角地区,辐射全国,以信息技术为特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院校训是“厚德、勤业”;学院精神是“务实诚信、自强奋进”;学院教风是“敬业、爱生”;学院学风是“尚思、求是”,学院工作作风是“勤勉、高效”。
第七条 学院实施“人才强校、文化铸校、特色立校、质量兴校”发展战略,实现规模、结构、效益和质量的协调发展。学院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九条 学院实施两级管理,以“专业集群、资源集约、学生能力和素质发展至上”为原则,设置和调整二级学院(部);以“精简机构、保障有力、管理效益和服务效率优先”为原则,设置和调整职能部门与单位。
第十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学院领导下,依法自主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学院举办者及外部关系
第十三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院发挥常州科教城的优势,与常州科教城管理委员会良性互动,接受委员会对教学改革、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等工作的指导,争取委员会对合作育人、协同科研和整合资源等工作的支持。
第十六条 学院与常州科教城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拓展合作空间,实现人才、物质、信息、先进办学思想和技术的广泛、充分共享。
第十七条 学院与普通高中、相关中等职业院校和相关普通本科院校建立友好关系,提高生源质量,联合培养人才。
第三章 学院的权利义务和办学功能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院以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函授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国内校际联合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江苏省和长三角地区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为依据,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结合学院发展基础设置专业布局,重点面向电子信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形成以电子信息产业类专业为核心、现代服务产业类专业和现代装备制造产业类专业为拓展的专业发展格局。学院建立专业设置的动态调整、评估和预警机制,依法自主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大力推行校企合作,注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突出实践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教学质量实施宏观管理与指导,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自主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密切关注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过程,发展和繁荣学院文化。
第四章 学院内部治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体会体育公司 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委议事决策机构,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副院长由举办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免。
第三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少量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15-21人中的单数组成,其中教学一线(含各教学部门负责人)委员为委员总数的2/3左右。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院务会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二级学院(部)的委员名额分配方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各部门应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按推荐和自荐方式民主产生。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设立秘书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第三十九条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办学理事会是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由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的代表,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理事长由地方政府领导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理事任期为3-5年。
第四十一条 办学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审议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二)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五)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二条 办学理事会依据办学理事会章程和党委会通过的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院关于二级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规定及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事。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基层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二)负责本部门思想政治、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工作。
(三)组织实施学生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贷款、勤工俭学等服务工作。
(四)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开展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就业教育。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学生就业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发展,以及干部培养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等工作。
(八)落实校园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
(二)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计划、教研室设置或调整方案、专业招生意见。
(三)组织制订并负责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五)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六)组织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建设。
(七)培育科技创新与教学研究团队,引导团队和教师开展科技和教育教学的创新研究。
(八)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十)负责所属资产的维护与管理。
(十一)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
(十二)配合本单位党总支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成立二级学术委员会,制定二级学术委员会章程,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学术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进本单位与行业企业合作育人、合作科研、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专业建设理事会依据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定期向院长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统称为“两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通过学院和二级学院(部)两级教代会、工代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院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工会是“两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工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华体会体育公司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教代会条例》)以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教代会条例》的制订和修订,必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方能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同时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工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工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工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经费审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十)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工代会每4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能。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工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七条 学院各二级学院(部)建立相应的教代会、工代会制度,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二级教代会、工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工作制度可参照学院相关制度自行制订。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华体会体育直播地址 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学院学生会章程。
(二)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依据学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接受学生委员的卸任,讨论并决定学生委员的罢免和增补,选举并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议事。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委员会提名、院团委审议、党委批准、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按照学院学生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和权力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建立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在二级学院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院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续聘、晋升或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学院申请调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答复,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学院依法依规对违反校规校纪的教职工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教职员工(除院聘岗外)的岗位聘用、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工作由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院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相关部门和离退休协会组织,为离退休教职工提供必要服务。离退休教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学院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八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且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可根据规定休学、延期毕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八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答复,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八十六条 在学院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凡遵守校友总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的校友,经与校友总会联系,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为校友总会会员。
第八十八条 学院设立“华体会体育公司 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友总会及校友分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校友总会按照校友总会理事会通过的工作方针、计划开展工作。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九十条 学院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经专家论证,实行党委会和院务会分别决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制度。
第九十一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债务资金(银行贷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九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以下方式:
(一)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学院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预算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更改。院内预算实行学院、部门分级管理,各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全年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三)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四)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及其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第九十三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一)捐赠来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捐赠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则:
1.接受捐赠的财产纳入学院正常管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投入使用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定期向捐赠人提供捐赠协议的执行情况,实行透明管理,让捐赠人满意放心。
2.基金会在基金会章程原则指导下,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积极合法地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活动。
3.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资料,使每一项财产的使用都有案可查。
第九十四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
第九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九十七条 学院建立专兼结合的资产管理员队伍,资产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员,各二级学院(部)配备兼职管理员。
第九十八条 学院对资产的采购、日常管理、处置实行全程控制:
(一)建立集中采购的管理办法,对全院的资产采购活动进行管理。
(二)强化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维修、保管及管理工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
(三)规范资产处置的申报、鉴定、审批、评估、处理的过程。
第九十九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考核制度,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评价二级单位资产现状、使用效率,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八章 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条 学院校标(LOGO)为学院英文名简称的抽象动感图形,寓意学院在信息产业中不断超越腾飞的美好前景;校标色彩以信息蓝为主体色调。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校徽正面中心图案为学院的彩色LOGO标志,外圈是华体会体育公司 中英文校名。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校旗为中间印有华体会体育公司 中英文校名、上方印有学院LOGO的白色长方形旗帜。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校歌是《百舸争流》,陈嘉敏作词,陈亮基作曲。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保护校名、校训、校徽、校标、校旗、校歌。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校庆日为9月2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询学院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校友代表意见,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务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零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情形。
(四)学院的名称、办学层次与类型、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等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修订由院务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院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学院党委监督执行,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校旗为中间印有华体会体育公司 中英文校名、上方印有学院LOGO的白色长方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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